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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鹤,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巍,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彭铁男,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4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