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李卫杰、王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李卫杰,王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栖霞市霞光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86529290-3。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行长。被告李卫杰。被告王美杰,系李卫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李卫杰、王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卫杰、王美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295.52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卫杰、王美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0295.52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被告李卫杰位于栖霞市文化路东侧、大庆路学校对面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位于栖霞市霞光路263号院工会公寓2号楼东五单元五层西户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泽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