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陆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宁某飞、宁某锋等与姚武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某飞,宁某锋,宁某萍,宁某深,姚武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宁某飞,学生。申请人宁某锋,学生。申请人宁某萍,学生。申请人宁某深,学生。法定代理人宁益昌(申请人的爷爷),农民。法定代理人莫培芳(申请人的奶奶),农民。被申请人姚武清,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某飞、宁某锋、宁某萍、宁某深与被申请人姚武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宁某飞、宁某锋、宁某萍、宁某深于2015年8月11日以因被申请人姚武清身份情况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宁某飞、宁某锋、宁某萍、宁某深与被申请人姚武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兰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