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建章与扶绥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章,扶绥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梁建章,被执行人:扶绥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山圩镇那任坛浮屯。法定代表人莫腾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梁建章申请执行扶绥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扶绥县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案件款131858元,案件款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劳人仲字(2015)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