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亓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138号原告:亓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亓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亓某负担。审判员 顾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