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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小素与李小彩、王长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素,李小彩,王长军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49号原告王小素,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彩,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被告王长军,又名王五,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素诉被告李小彩、王长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素负担。审 判 长  姚素青审 判 员  樊世凯人民陪审员  张福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