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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怀森因与肖水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李怀森,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肖水群,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申请人李怀森因与被申请人肖水群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水群所有的闽GV95**小轿车或价值人民币132,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申请人李怀森父亲李林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清流县李家乡珠山路的宗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清国用2007第8825号,使用权面积为346.58㎡)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水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肖水群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林旺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清流县李家乡珠山路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清国用2007第8825号,使用权面积为346.5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赖伟华审判员巫金秀审判员林艺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