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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22-1号原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平平。委托代理人:苏秀媛,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旻。本院在审理原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以债务人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