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梁华芳与熊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华芳,熊树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华芳,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树娥,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梁华芳与被上诉人熊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3)丰法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梁华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梁华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华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华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梁华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付琴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