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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徐绍琴,张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徐绍琴,张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49号原告李文俊,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生。被告徐绍琴,女,汉族,1960年10月24日生。被告张晓良,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生。原告李文俊诉被告徐绍琴、张晓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撤回对被告徐绍琴、张晓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李文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