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诉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42号原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技术开发区东工业园纬一东街。法定代表人林强。委托代理人张上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二十二冶提出本案系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该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原告昆仑公司主张要求被告二十二冶向其出具150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因工程款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调整的范围,其实质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并非票据纠纷。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五家渠市,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芸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