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钱长金、钱冬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长金,钱冬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钱长金。被申请人钱冬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长金与被申请人钱冬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钱长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长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柳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