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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王焕芝、王春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王焕芝,王春伟,刘玉峰,张军英,王甲旺,孙秋菊,刘玉文,刘言珍,高永超,范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915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梁福夏,支行行长。被告:王焕芝,农民。被告:王春伟,农民。被告:刘玉峰,农民。被告:张军英,农民。被告:王甲旺,农民。被告:孙秋菊,农民。被告:刘玉文,农民。被告:刘言珍,农民。被告:高永超,农民。被告:范传伟,农民。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王焕芝、王春伟、刘玉峰、张军英、王甲旺、孙秋菊、刘玉文、刘言珍、高永超、范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