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一×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434号原告马一×,无职业。被告孟××,高奇工业炉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原告马一×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一×、被告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一×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马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家庭教育和生活习惯差别太大,双方又不愿意改变自己迁就对方,造成了日常生活一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马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8月起至2025年8月止,按每月500元计,每年按照国家通货膨胀指数上调),婚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不能分割部分的受益方用现金补齐受损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张;2、身份证复印件2张。被告孟××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不错,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是原告的邻居,是被告高中同学的父亲,双方长辈都比较了解,原、被告也是高中同校,婚后没有太大的分歧和矛盾,感情比较好,婚后虽然条件不太好,但生活很幸福,被告生孩子时婆婆也看过孩子,从孩子一岁多开始,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但原、被告没有大的矛盾,有时候可能会因为孩子的教育方面有些矛盾,但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被告孟××提供证据如下:1、照片5张;2、视听资料1份;3、保证书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马二×。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3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庭审中被告孟××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被告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就应与原告加强沟通,努力解决感情危机。原告在处理夫妻矛盾及子女教育问题时也应更加耐心,考虑以往夫妻感情,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今后双方如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