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01号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离婚,2014年12月8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复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温琦,2004年1月9日出生;女儿取名温琼,2009年5月30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外出,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周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某和被告周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3月2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12月8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温琦,2004年1月9日出生;女儿取名温琼,2009年5月30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告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从2012年被告在网上聊天后,经常外出与他人鬼混,原告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不听,为此,双方于2014年3月27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离婚,2014年7月份被告给原告承认错误,保证今后好好过日子,原告原谅了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8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复婚,复婚后不久,被告又继续外出且下落不明,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虽然提出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陈献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