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卢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与原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