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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洪湖市海阳轻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木清。被告:洪湖市海阳轻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堤州陵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朱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湖市海阳轻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5元,保全费人民币4,155元,总计人民币9,690元,由原告武汉圣泽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