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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海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20号罪犯杨海锋,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阳县人,四年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作出(2002)辽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海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4年9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11月19日经本院以(2007)大审刑执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3月2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杨海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海锋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