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永胜与沈玉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胜,沈玉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朱永胜,工人。委托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玉梁,个体户,(墨香苑幼儿园斜对面)非凡煮功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胜与被告沈玉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永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朱永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