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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骆某,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