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骆某,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