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宋立勇与李国斌、李国忠、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勇,李国斌,李国忠,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勇。被执行人:李国斌。被执行人:李国忠。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立勇与被执行人李国斌、李国忠、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200号执行一案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