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崔德喜与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喜,潘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崔德喜。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原告之姐。被告潘春红。本院在审理崔德喜与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德喜的委托代理人崔喜娥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