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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赵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斌,郭晓伟,贾立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85-2号申请人关斌。被申请人郭晓伟,河北省新乐市南齐同村人。被申请人贾立剑。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做出(2015)新民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