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赵立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斌,郭晓伟,贾立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85-2号申请人关斌。被申请人郭晓伟,河北省新乐市南齐同村人。被申请人贾立剑。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做出(2015)新民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后,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