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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柳金与杨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金,杨玉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杨柳金,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玉聪,男,33岁,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金与被告杨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玉聪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金以欲与被告杨玉聪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玉聪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金撤回对被告杨玉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柳金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