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柳金与杨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金,杨玉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杨柳金,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玉聪,男,33岁,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金与被告杨玉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玉聪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柳金以欲与被告杨玉聪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玉聪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金撤回对被告杨玉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柳金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