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4850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多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高琦,职务不详。被告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润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易珍春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