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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曾用名秦**,无业。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崇川区任港路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电动自行车4辆,价值共计人民币438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崇川区新建新村86幢楼下“裤袜衣家居坊”门前,窃得被害人邓某停放在此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3月24日,被告人秦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在本市崇川区任港路万濠华府对面经营电动车维修店的周某。案发后该车已由被害人邓某的家人追回。经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167元。2.2015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崇川区任港路“小骆菜馆”门口,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此后,被告人秦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在本市崇川区任港路万濠华府对面经营电动车维修店的周某。案发后该车已由被害人王某的家人追回。经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103元。3.2015年5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崇川区任港路江味鲜饭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福康来铃木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证,该电车价值人民币932元。4.2015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秦某在本市崇川区桃坞路莘园大厦中国工商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证,该车价值人民币1185元。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秦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邓某、王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赃物照片、购车凭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由被告人秦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卫国审 判 员  曹燕飞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