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洪轩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国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轩,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国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王洪轩。委托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该公司员工。被告国燕。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吴节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洪轩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国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轩的委托代理人崔瑞滑,被告国燕以及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被告中华联合的委托代理人何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轩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国燕驾驶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属的公交二公司41路公交车(车牌号豫A×××××),行驶至金水路由南向北撞到前面一辆越野车(车牌号豫A×××××)尾部,由于撞击力,豫A×××××越野车又撞到原告豫A×××××车辆尾部,致使原告豫A×××××车辆毁坏,给原告造成了大额财产损失。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由被告国燕负全部责任,豫A×××××和豫A×××××车辆的两位驾驶司机无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4569元,被告国燕负连带支付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王洪轩提供的证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0747809)一份;3、郑价事车评[2014]33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六张。被告国燕辩称,其对事故责任书有异议。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书有异议。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光盘(视频)一张。被告国燕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中华联合辩称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最高承担不超过2000元,本次事故造成多辆车损失,请法院考虑在交强险范围内分摊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被告不承担。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除证据2外,三被告均未明确表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除证据2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三被告均表示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系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且被告国燕及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中华联合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国燕提交的证据,原告表示该证据不清楚,不能看出是涉案事故的车辆,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国燕系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员工。2014年12月1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国燕在工作期间驾驶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豫A×××××(41路)公交车,行驶至金水路由南向北撞到前面车牌号为豫A×××××越野车尾部,由于撞击力,豫A×××××越野车又撞到前面李忠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A×××××轿车尾部。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国燕负事故全部责任,豫A×××××和豫A×××××车辆的两位驾驶司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豫A×××××车辆经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郑价事车评[2014]33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确认该车估损总值为3695元。原告王洪轩为评估花费评估鉴定费185元。同时,原告王洪轩因该事故还支付了抢险费260元、看管费60元和拆检费369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569元。另查明,豫A×××××(41路)公交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本院认为,被告国燕系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驾驶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有的豫A×××××(41路)公交车撞到豫A×××××越野车尾部,由于撞击力,豫A×××××越野车又撞到前面豫A×××××轿车尾部。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国燕负事故全部责任,豫A×××××和豫A×××××车辆的两位驾驶司机均无责任。因事发时被告国燕系从事职务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王洪轩的损失,应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豫A×××××(41路)公交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所以对原告王洪轩损失,被告中华联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2000元,原告王洪轩的其余损失2569元,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洪轩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二、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洪轩车辆维修费用1695元评估鉴定费185元、抢险费260元、看管费60元、拆检费369元以上共计25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香玲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