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四川省若尔盖县。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方X认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方X陪同朋友在都江堰市天马镇鸡桥街22号“阳程家电城”购买家电时,趁被害人杨某某不注意,将其放于店铺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S型手机盗走。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4308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方X盗窃的白色苹果5S型手机一部已折价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方X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告人方X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岳某某证言,现金收条,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返还清单,被告人方X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430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所盗手机已折价退赔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