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李林,女,四川省高县人。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嘉云台*楼。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林与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心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忠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林诉称:201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位于宜宾金江大厦二期物流中心负一层378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6.29平方米,单价每平米10552.49元,总价款191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1月6日前交付《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给我,但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综上所述,现向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及时为原告办理位于宜宾金江大厦二期物流中心负一层378号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一并交付原告;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忠心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忠心公司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核准成立的以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项目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法人,同年,忠心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223号编号为A2-1-0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随后忠心公司取得在该地块上开发“金江大厦”商住楼的许可权。201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位于宜宾金江大厦二期物流中心负一层378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金江大厦二期物流中心2幢负一层378号’,该房预测建筑面积16.2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41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6.88平方米)”。合同第五条约定“该商品房总价为171900元”。当天,原告与忠心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第四条约定“忠心公司统一为李林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忠心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手续,忠心公司在收到房屋产权总登记通过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李林提交办理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资料,资料齐备后240日内代李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当天,李林向忠心公司支付购房款171900元及费用8735元。2010年3月31日忠心公司向李林交付了本案商品房。忠心公司至今没有为李林办理并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下列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收据、双证总证、交房公告、商铺租赁协议、身份证、银行交易流水、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忠心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忠心公司与李林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主体及合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护。忠心公司未为李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李林提出的办证请求及迟延办证违约金支付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应在34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李林办理金江大厦二期物流中心负一层378号商铺(门牌号最终以房管局核实为准)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双证交付原告李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被告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