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商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052号原告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三巷126幢61号楼5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韩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422号。法定代表人邓将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名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山西长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吉 莉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