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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22号原告:徐某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被告:谢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