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喜林与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郭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宝珍,男,汉族。郭喜林与张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宝珍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郭喜林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张宝珍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宝珍一直未履行义务,郭喜林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喜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