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秀华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四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四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华,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东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17号。法定代表人荀连忠,主任。委托代理人房旻,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传东,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上诉人陈秀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代理审判员  闫 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卫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