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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桂华与曾祥锋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华,曾祥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廖桂华,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委托代理人张俊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锋,男,2015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华诉被告曾祥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曾祥锋患肺癌于2015年6月27日病逝,需要原告廖桂华在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被告曾祥锋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长流审 判 员  张维跃审 判 员  罗荣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