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兴贵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贵,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08号原告罗兴贵,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被告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二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兴贵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县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兴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兴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五元,由原告罗兴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