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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凡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龙,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62-1号原告:刘祥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凡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祥龙申请解除对被告张侠存款2.6万元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原告刘祥龙提供其所有的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侠存款2.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刘祥龙提供其所有的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