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祥龙与凡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龙,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62-1号原告:刘祥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凡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侠,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祥龙申请解除对被告张侠存款2.6万元的冻结,并申请解除对原告刘祥龙提供其所有的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侠存款2.6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刘祥龙提供其所有的担保财产皖S×××××号奔驰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付 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