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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岫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肖明利、于成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肖明利,于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岫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明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成行,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粮库小区。申请执行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肖明利、于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岫民镇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岫执字第00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