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岫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肖明利、于成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肖明利,于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岫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明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成行,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粮库小区。申请执行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肖明利、于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岫民镇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岫执字第00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志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