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贱保与陈伟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贱保,陈伟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李贱保,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1X,住。被告陈伟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13,住广东省遂溪县,现被羁押于广东省怀集监狱。原告李贱保诉被告陈伟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贱保、被告陈伟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贱保诉称:2012年1月,原告在斗门区白藤湖幸福东路小区居住时认识被告陈伟敏。当时,被告陈伟敏告诉原告他叫郑伟敏,是74号房的房东,还承包了几个工地。被告陈伟敏以合伙做生意请原告给他看工地为由,先后骗了原告35000元,其中20000元写了借条。被告一直没有还钱。故请法院判令:被告陈伟敏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从2012年3月29日计算至2014年10月18日。原告李贱保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拟证明借款事实;2.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询问/讯问笔录、辨认笔录,证明被告骗了原告35000元。被告陈伟敏辩称:被告只骗取原告20000元,并非35000元,原告计算了利息才是35000元。被告愿意偿还本金20000元,但利息太高。被告陈伟敏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上列证据,经当庭出示及双方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均属于真实、合法并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能否证明各自的主张,本院予以综合认定。另外,本院依法调取了本院(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陈伟敏暂住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幸福东路74号出租屋,以帮人看管建筑工地为业。在与李友良、石化相、李礼古、柏连花、张哲通、李贱保等人的交往中,被告陈伟敏谎称自己是“郑伟敏”,是幸福东路74号房的房东,且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及金湾区红旗一带承接多个民房建筑工程,骗取上述人员的信任。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陈伟敏以合作搞工程或者购买建材需要资金为由,以“郑伟敏”的名义骗取李友良等人283000元,其中李贱保被骗20000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陈伟敏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2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陈伟敏犯诈骗罪。2015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并判处被告陈伟敏有期徒刑六年。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12年3月29日,被告陈伟敏以“郑伟敏”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本人郑伟敏借李贱保人民币贰万元(20000)。此字为凭。”。双方并口头约定月息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被告故意骗取原告的财产,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向原告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只能确定被告骗取了原告20000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20000元。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由于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2%即年息24%,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的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3月30日计算至2014年10月18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贱保返还2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3月30日计算至2014年10月18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