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陇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雪峰、魏进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陇民初字第59号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堪虎,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山信用社主任。被告陈雪峰,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陇山乡任马墩村任马墩社**号。被告魏进,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生,干部,住甘肃省通渭县陇山乡黄家窑中街46号。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雪峰、魏进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陈雪峰于2013年10月10日向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山信用社借款50000元,2014年10月10日到期,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陈雪峰至今尚欠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8742.33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雪峰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58742.33元及偿还2015年7月2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由被告魏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雪峰辩称,该笔贷款是由被告魏进和第三人合谋串通欺骗被告陈雪峰,原告在办理该笔贷款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责任,导致该笔贷款为第三人所用,故该贷款由魏进、第三人和原告承担责任。被告魏进辩称,该笔贷款由陈雪峰负责偿还,在贷款使用上,陈雪峰和第三人达成协议,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陈雪峰在其中提供便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予第三人使用,属骗贷。因此,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由陈雪峰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陈雪峰、魏进与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陇山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陈雪峰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按季结息,执行年利率9.6%,由魏进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5月29日,结息1800元,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雪峰、魏进均未还款。尚欠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8742.33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雪峰、魏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利息8742.33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本金50000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63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相对人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曹 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