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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引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宁,吉引龙,董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玉锋,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宁,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引龙,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瑞,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冯晓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浩,被上诉人高宁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吉引龙、被上诉人董瑞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5月13日时许,被告董瑞驾驶车牌号为晋L550**号重型货车,上乘坐原告高宁,由西向东行使至侯风线54KM+700米时,撞到前方被告吉引龙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晋E220**的货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夏公交认字(2014)第00010号认定书认定,董瑞和吉引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高宁无责任。被告董瑞驾驶的晋L550**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限额为30000元。被告吉引龙驾驶的晋E220**车辆挂靠于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120000元,同时投保了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2014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吉引龙、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被告董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66772.51元。2014年8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4)夏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对原告的以下损失予以支持:1、医疗费202310.67元;2、误工费135元×67天=9045元;3、护理费81.26元×67天×2人=10888.84元;4、伙食补助费50元×67天=3350元;5、营养费50元×67天=3350元;6、交通费、住宿费16000元。原告的损失费共计244944.51元。各被告承担的具体内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44944.51元-120000元)×50%=62472.26元,合计182472.2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乘客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0000元;被告董瑞赔偿62472.26元-30000元=32472.26元。(2014)夏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除了被告董瑞未履行,其他被告均已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高宁的损伤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意见是:高宁右下肢截肢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高宁的左下肢的外固定去除、后续康复治疗费用;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时间进行评定,鉴定意见是:高宁左下肢外固定架去除及左下肢关节功能康复治疗费用为人民币4000元。其中不含手术中输血及术后感染需使用抗菌药的费用。住院14天。高宁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受检人需要部分护理至右下肢假体安装并完全适应,可以负重活动,左下肢骨折基本愈合。护理时间还需约三个月。以上的鉴定费是4500元。2014年12月10日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高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提供证明,证明意见是:高宁适合装配该公司普通适用型右小腿假肢,价格为31800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建议该假肢使用年限为4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为总额的5%,装配假肢需在公司训练30天,每人每天的食宿费用是50元,并需陪护人员1名。原告提供的后续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共2620元,其中有部分票据不是正规发票。在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410号一案中,本院对原告的护理费和误工费依法认定,即原告的误工费按每天135元计算、护理费按每天81.26元计算。原告的出院时间是2014年7月19日。原告的伤残鉴定的日期是2014年12月18日。庭审中,原告主张损害赔偿清单是:一、残疾赔偿金:1、右下肢截肢六级224560元;2、左下肢损伤十级44912元。二、残疾辅助器具费:1、每4年换一次,每次31800元,现原告24岁,至80岁共56年,需更换14次,总计算为445200元。2、维修费为总额的5%,计算为89040元。三、康复费:每天50元×30天×2人;3000元。四、护理费:1、每天81.26元×150天=12189元(2014.7.19—2014.12.18共计150天);2、装假肢的护理费:每天81.26元×90天=7313元。五、误工费:每天135元×150天=20250元(2014.7.19—2014.12.18共计150天)。六、后续治疗费:1、门诊复查费1399元。2、右下肢外固定架去除术住院14天,共4000元。七、交通费1221元。八、营养费:每天50元X150天-7500元。九、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十、鉴定费4500元。以上合计91508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应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害赔偿清单中对护理费用重复计算,且护理费伤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建议按30%计算护理费。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告的鉴定费用被告公司不承担。现被告公司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剩余236037.74元之内依法赔偿原告损失。原审认为:被告董瑞夜间驾驶机动车未观察清路面情况且超速行驶,被告吉引龙夜间违反规定停车且车后尾灯装置、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夏公交认字(2014)第00010号认定书,二被告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乘坐人无责任。因此,该事故给原告高宁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董瑞和被告吉引龙按同等责任承担。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吉引龙驾驶的晋E220**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吉引龙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现晋E220**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在第三者商业保险内赔偿50%。剩余50%的损失,由被告董瑞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费应为:一、残疾赔偿金:因高宁右下肢截肢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以2014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是22456元X20年×52%--233542元。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2014年12月10日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高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提供证明意见计算,假肢每4年换一次,每次31800元,现原告24岁,算至75岁共51年,需更换13次,计413400元。假肢维修费为总额的5%,计算为81090元。所以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共计是494490元。三、护理费:从原告出院之日算至定残前一日应计算为:每天81.26元×150天=12189元(2014.7.19—2014.12.18共计150天);装假肢的护理费:每天81.26元×90天=7313元。所以护理费共计19502元。四、误工费:从原告出院之日算至定残前一日应计算为:每天135元×150天=20250元(2014.7.19—2014.12.18共计150天)。五、后续治疗费:门诊治疗等费1399元和右下肢外固定架去除费4000元,共计5399元。六、交通费、住宿费等1221元,因部分票据不正规,酌情支持1000元。七、营养费:每天50元×150天--7500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5000元。九、鉴定费4500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费共计811183元,被告董瑞应按同等责任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是405591.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减去已赔偿62473元,现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是237527元。被告吉引龙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是168064.5元,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吉引龙驾驶的晋E220**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吉引龙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董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宁各项损失费405591.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宁各项损失费237527元。三、被告吉引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宁各项损失费168064,5元。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引龙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6元,原告高宁负担610元,被告董瑞负担223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295元,被告吉引龙负担469元,被告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69元。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吉引龙赔偿高宁各项损失费168064.5元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吉引龙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吉引龙2011年2月18日在上诉人处签订《分期付款售车合同》,进行分期付款购车,因吉引龙至今未全部支付上诉人借款,所以该车仍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高宁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为15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高宁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为51年,超过了最长20年规定。三、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高宁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数额错误,被上诉人高宁的残疾赔偿金应是74401.6元。四、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高宁的护理费19502元错误。被上诉人高宁答辩称:一、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提出的非挂靠关系规定,因为其是自己放弃权利的结果,从法律上不能再予支持,上诉人在(2014)夏民初字第410号民事案件和(2015)夏民初字第29号民事案件审理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该院认定吉引龙与上诉人是持靠关系是上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其是挂靠单位。二、原审判决答辩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双腿皆残,需终身配戴假肢,按照债权责任法第25条一次性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审判决按答辩人在城市生活居住、收入来源于城镇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四、原审判决答辩人护理费19502元正确。答辩人体重二百余斤,双腿皆残,两人护理符合实际。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吉引龙、被上诉人董瑞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高宁乘坐在被上诉人董瑞驾驶的晋L550**号重型货车中,该车与被上诉人吉引龙停放在路边的晋E220**号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有相关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该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受伤亦有相关司法鉴定书在案佐证。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上诉人董瑞,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及被上诉人吉引龙,上诉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吉引龙与其为分期付款售车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挂靠关系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并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当庭提交的分期付款售车合同及借据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也不能说明逾期提交的正当理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当庭提交的售车合同及借据不予认可,且生效的(2014)夏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吉引龙是挂靠关系。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其为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所提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高宁的伤残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高宁右下肢截肢,左下肢残疾,分别为六级和十级伤残,原审计算标准正确。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为农村居民,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高宁虽为农业户口,但其收入来源在城市,居住在城镇,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亦无不当。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或无事实依据,或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能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上诉人晋城市亚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焦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