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远生与李远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生,李远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李远生,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李远春,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远生诉被告李远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潘 登审 判 员 罗晓欧人民陪审员 张荣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