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宋立彬、代小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宋立彬,代小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彬,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代小美,女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立彬、代小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诉讼中,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彦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