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住所地:扶风县绛帐迎宾路。经营者谢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于同年8月18日以被告向其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