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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住所地:扶风县绛帐迎宾路。经营者谢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于同年8月18日以被告向其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扶风县绛帐金汇99兽药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