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喜文与吴鸣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文,吴鸣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张喜文,男,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依民,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屹,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鸣镝,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马成谭,广东广大(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依民、罗屹,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成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杨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羁押,为了取得被害人(本案被告)的原谅,2012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代杨X归还诈骗的30万元。同日,原告、被告的家属石XX、公证人四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就归还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将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公证人,之后交给被告。杨X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决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判决,撤销了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杨X无罪。原告认为其代杨X支付被告30万元款项为了争取被告出具谅解书,获得宽大处理为目的,现杨X被判决无罪,被告没有合法理由继续持有原告代为归还的现金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30万元;二、被告支付利息50568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我方不构成不当得利,我方收取原告代偿的30万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2、原告作为杨X的亲属,是在杨X授意下自愿代杨X还款,希望杨X能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理,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已经按原告的要求出具了谅解书。3、《和解协议书》即使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原告最迟应在2014年7月8日前向被告主张退还相关款项。4、罗湖法院和中院的判决书也确认被告出具《谅解书》的事实和情节,确认杨X收取被告30万元的客观事实。综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30万元及利息,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通过陈某将自己在云南的矿山要转让的事告知杨X,杨X自称认识五矿集团的高层可以帮忙,但需60万元的费用,要先给30万元。2011年4月29日,被告将30万元打到杨X个人账户。之后杨X联系了多人进行接洽,因矿山股权有纠纷无法出售,转让一事再无进展。被告要求杨X还钱,杨X辩称所收30万元系保证金,拒不还钱。2011年12月4日民警将杨X抓获归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判决认定杨X从被告处得到30万元事实存在,但认定杨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2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原告承诺于2012年8月8日前将杨X欠被告的30万元一次性偿还给被告;2、被告收到30万元后,同意不再追究原告任何法律责任;3、被告收到原告上述款项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同日,原告与石X、陈X、张X作为公证人四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杨X非法收取被告的30万元全部退还被告,前提条件是被告配合杨X家属或辩护人为杨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告与杨X系亲属关系,石X系被告妻子,陈妮是杨X前女友。被告称其2012年6月10日陈X将30万元交给被告,因被告出具了谅解书。本院认为,罗湖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均确认杨X收取被告30万元的事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并未对杨X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原告在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中都明确系代杨X偿还被告30万元,现主张被告取得30万元系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请求被告返还3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喜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