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振红与范春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春杨,张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春杨,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红。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春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振红系个体涂料厂业主。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范春杨多次从张振红处购买各种外墙涂料用于装修施工,总计货款80325元。范春杨陆续给付张振红货款30000元,尚欠50325元一直未付。张振红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范春杨欠张振红涂料款50325元事实清楚,范春杨应及时给付。因范春杨未及时给付货款,张振红持送货凭据起诉范春杨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范春杨给付张振红涂料款5032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范春杨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由范春杨负担(张振红已预交)。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范春杨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不是范春杨本人签收,就缺席判决,导致上诉人失去抗辩权利,使上诉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偿还货款的责任。判决中出现范春阳、范春杨两个名字,主体错乱;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上诉人是受案外人肖××雇佣,代肖××赊买涂料,真正的欠涂料款的是肖××。本案应追缴肖××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被上诉人张振红辩称:一、原审送达程序并不违法,原审传票已经邮寄给上诉人,由上诉人妻子代收;二、关于上诉人名字是范春杨还是范春阳,是上诉人自己的签字的问题,原审法院发现名字有问题,及时下达了补正裁定;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有的送货单都是范春杨的签字,被上诉人根本就不知道肖××这个人,对于上诉人提出肖××为雇主的情况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同意原审判决。上诉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肖××出庭作证,肖××当庭承认范春杨为其雇员,所有的涂料均为范春杨代其在张振红处购买并运送,送货单上为其授权范春杨进行签字。被上诉人不认可证人证言,认为被上诉人从出售涂料,到收取欠款都只和上诉人接触联系,从未与肖××有过接触,不认可与肖××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案经本院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送达传票存在程序瑕疵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采用邮寄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传票,由上诉人妻子王迎春于2015年5月23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案外人王迎春的签收行为,证实原审法院已经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关于原审判决中对范春杨名字的有两种表述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于2015年7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该笔误进行了补正,不属于主体不明。现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购买涂料这一行为均无异议,但对于购买行为的性质各执一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表示应由案外人肖××与被上诉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认可与案外人肖××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现上诉人主张其系案外人肖××雇员,购买涂料的行为效果应归于案外人肖××,仅提供了肖××的证言支持其主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上诉人范春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