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广全、张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广全,张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商初字第649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贺磊,职务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86899043-2。委托代理人:吴福臣,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广全。被告:张洁。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广全、张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