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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水增福砂厂诉被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杨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水增福砂厂,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杨国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水增福砂厂。被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杨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水增福砂厂诉被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杨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水增福砂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水增福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