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明相、刘琼征收社会抚养费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明相,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荣明、局长。被执行人胡明相,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非农业人口,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刘琼,女,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非农业人口,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明相、刘琼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明相、刘琼于2015年7月9日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18000.00元后,余款4035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9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