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建锋、王小秋、崔小份与郑小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锋,王小秋,崔小份,郑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锋,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秋,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小份,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小波,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新民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小波在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郑小波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郑小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小波持有的在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23.3566%股权中的7.824%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韩建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赞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