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秉法与陈小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秉法,陈小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宋秉法,居民。被告:陈小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秉法与被告陈小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秉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秉法负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