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秉法与陈小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秉法,陈小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宋秉法,居民。被告:陈小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秉法与被告陈小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秉法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秉法负担。审判员  殷延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